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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收益与矿产品出售的确认和核算 返 回 列 表
2024-12-30 杏彩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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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针内容: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根据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运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含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及统辖海域勘查、挖掘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按照本办法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2)注:出售的矿产品与财综10号文计征目标不一致的,矿业权人应将实践出售矿产品的出售的收益转化为规则计征目标对应的出售收入。

  (3)注:关于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矿业权人应根据实践采出量和核定价格确认出售收入。

  核定价格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会同财务、税务部分根据用处、温度(仅地热)等状况确认,不含增值税。矿业权人无法核算实践采出量的,按最大取水量确认采出量。

  特别注意:转化系数当令调整详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会同财务、税务部分按转化系数参阅规范确认。

  (一)相关运杂费用:计入出售的收益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获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用凭证的,矿业权人可从出售的收益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矿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址的运送费用、建造基金和随运销发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

  (二)外购矿产品:矿业权人外购原矿产品或选矿产品与自产部分混合为原矿产品或选矿产品出售的,需扣除购进金额。外购产品或出售产品与计征目标不一致,需按转化系数统一到计征目标后扣除。当期缺乏扣除或未扣除的,可结转下期扣除。扣除时根据外购矿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用凭证。矿业权人应精确核算外购产品的购进金额,未精确核算的,一起核算出售的收益。

  特别注意:一起出售原矿产品和选矿产品的,矿业权人应别离核算各产品的出售的收益,未别离核算的,均视为原矿产品的出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