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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业行观察】矿产品出售的收益复核问题及实践研究 返 回 列 表
2024-12-30 杏彩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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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修订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2024年4月,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税务局根据财综〔2023〕10号文制定了《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鄂财综规〔2024〕2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税的方法改革之后,按收益率形式征收将成为主要方式,而逐年缴纳部分则是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主体部分。财综〔2023〕10号文规定,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出售的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财综〔2023〕10号文第九条规定,矿产品出售的收益按照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出售的收益的具体规定,由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2024年9月,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营销售卖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对矿产品出售的收益的定义和计算公式予以明确。矿产品出售的收益是指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不包括增值税税款。销售的矿产品与财综10号文计征对象一致的,矿产品出售的收益=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销售的矿产品与财综10号文计征对象不一致的,矿业权人应将实际销售矿产品的出售的收益转换为规定计征对象对应的出售的收益。矿产品出售的收益=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转换系数。矿产品销售价格、销售量及转换系数是确定矿产品出售的收益的关键。

  1、确定矿产品销售价格的相关规定。《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出售的收益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矿产品营销售卖价格是指矿业权人出售矿产品的公平成交价格。有市场交易销售价格的,矿业权人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若内部自用、视同销售矿产品行为而无实际销售价格,矿业权人应参照当地或相邻地区同类产品的公开交易销售价格申报。矿业权出让收益与资源税的相关规定比较后,有三个问题需要关注:一是征缴对象的讨论。资源税的相关规定中为纳税人,而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相关规定为矿业权人,如果改成缴费人可能更为合适,缴费人是否一定都是矿业权人需要斟酌。二是适用范围的变化。对“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这一类型未加界定,同时在“内部自用”的基础上增列“视同销售矿产品行为”的规定。增列后税务部门对此类型进行销售价格调整就会更加有法可依。三是确定方法的差异。资源税的相关规定列举了五种方法,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仅提出“矿业权人应参照当地或相邻地区同类产品的公开交易销售价格申报”。值得注意的是,在正式文件出台前,《关于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出售的收益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四种方法,将“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和“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后确定”两种方法舍弃,而增加“参照国内公认度较高的矿产品现货交易所(市场或平台)公布的最近一年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省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两种方法。但自然资发〔2024〕173号文并未将征求意见稿中列举的四种方法保留,显然资源税征缴已经实践的价格确定方法不应被轻易舍弃,国内公认度较高的矿产品现货交易所(市场或平台)的界定还需要做更多工作,后续参考资源税相关规定列举的方法确定销售收入仍是实际操作中的思路做法。

  1、矿产品营销售卖量复核的重要性。在矿产品出售的收益复核过程中,矿产品价格的复核问题备受重视,对于按照内部定价销售、无销售价格或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在资源税征管的相关文件中做出由征管机关确定矿产品价格的方法规定。然而,矿产品营销售卖收入是由矿产品销售价格和矿产品销售数量两个因素决定,对于矿产品销售数量是否正常合理却没有相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这是关于矿产品销售数量为数不多的相关规定,但仅是对其组成进行分类,对于如何确保其真实合理没有做规定。矿产品销售数量是矿产品出售的收益的两个决定因素之一,矿产品销售数量复核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足额征收也至关重要,也需要研究出台相关监管规定。

  《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出售的收益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中对计征对象和转换系数做出了相关管理规定。

  1、计征对象的含义及其管理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计征对象是指各种类型的矿产品。首先,计征对象包括原矿产品或选矿产品。原矿产品是指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加工直接销售的产品。选矿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或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等。计征对象有的是原矿产品,有的则是选矿产品,当销售的矿产品与计征对象不一致时,要将实际销售矿产品的出售的收益转换为计征对象所对应的出售的收益。之后,再按照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核算矿业权出让收益。其次,计征对象包括实际销售的矿产品和视同销售的矿产品。其中,视同销售是指矿业权人以自采或自产的原矿产品或选矿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情形。视同销售矿产品的征收时点需要明确。矿业权人以自采原矿产品营销售卖或继续加工形成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后续产品的,在采矿阶段计算出让收益;以自产选矿产品销售或继续加工形成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后续产品的,在选矿阶段计算出让收益。其他视同销售的,在矿产品所有权转移时计算出让收益。

  2、转换系数的含义及其管理规定。转换系数是指当销售的矿产品与计征对象不一致时,将实际销售矿产品的出售的收益转换为计征对象所对应的出售的收益的系数,包括将原矿转换为选矿的转换系数和将选矿转换为原矿的转换系数。首先,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转换系数的相关管理规定。自然资发〔2024〕173号文确定的《矿产品出售的收益转换系数参考标准》中转换系数有一定的区间取值范围,该文件第六条明确转换系数适时调整,具体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转换系数参考标准确定。各省(区、市)可以在国家《矿产品营销售卖收入转换系数参考标准》确定的取值区间内分别制定辖区内原矿产品和选矿产品的具体转换系数,以满足各地千差万别的资源禀赋对差异化转换系数的需求。

  其次,资源税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采用不同的转换系数。《资源税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省(市、区)在国家《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的征税对象的税率取值区间内分别制定了辖区内原矿产品和选矿产品的具体税率。2020年7月,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在国家《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基础上,出台了《湖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在确定原矿、选矿税率的同时,也间接确定了原矿产品和选矿产品之间的税率转换系数。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原矿产品和选矿产品之间的销售收入转换系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值得关注的是,目前湖北本省矿产品营销售卖收入转换系数处于研究制定阶段,湖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原矿与选矿之间的转换系数对于后续本省矿产品出售的收益转换系数正式文件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