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二十大精神引领下,我国正以前所未有的决心与力度,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然而,近期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公开通报的一系列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却犹如一面破碎的镜子,映射出部分人对耕地与矿产资源的无底线侵蚀,其贪婪与短视之举,不仅触碰法律红线,更动摇了国家粮食安全与经济安全的基石。本文将以漳州非法采矿黑幕为切入点,深度剖析这些“百万富翁”的“掘金梦”如何一步步演变为国家资源之殇。
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詹某某如同一只贪婪的巨兽,无视国家法律和法规,未经许可便在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金沙村疯狂盗采高岭土、其他粘土矿。其行为被芗城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8月巡查时依法查获。经鉴定,詹某某非法开采导致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高达人民币208.8488万元。这位“矿产大盗”虽曾试图逃避法律制裁,但终究在2021年12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2年11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詹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一百一十七万八千元。
同样在漳浦县,杨某某与吴某某两位“掘金者”也因非法采矿而陷入法网。2021年9月至11月,杨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白竹湖农场和坑作业区台山后的“砂包土”,销售获利。经鉴定,其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计人民币13.8402万元。2023年2月,漳浦县自然资源局果断将案件移送漳浦县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2月,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同时没收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八万元。
无独有偶,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间,吴某某也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状况下,擅自在漳浦县石榴镇攀龙村顶埔两粒石山非法开采高岭土。这场非法“掘金”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计人民币12.9868万元。2022年11月,漳浦县自然资源局同样将其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直至2024年6月,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没收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三万一千元。
非法采矿并非唯一触目惊心的犯罪行为。2019年初至9月间,芗城区黄某某等2人为了蝇头小利,竟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芗城区石亭镇蔡坑村与南坑街道路头村交界处占用农用地倾倒建筑垃圾,严重破坏了19.5292亩宝贵的耕地。2021年1月,芗城区自然资源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2021年12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案例犹如一声声震耳欲聋的警钟,警示我们:在追求经济发展与个人财富积累的过程中,绝不能以牺牲国家资源为代价。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脉,关乎国家粮食安全;矿产资源则是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关乎国家经济安全。任何企图通过非法手段窃取、破坏这些宝贵资源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面对非法采矿与破坏农用地的严峻形势,司法机关的铁腕打击与严厉惩处,无疑是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最强震慑。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强化监管,提升执法效能,坚决遏制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社会各界亦需共同参与,形成合力,通过广泛宣传、公众监督等方式,提高全社会保护自然资源的意识,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
漳州非法采矿黑幕的揭露,不仅是对涉事者的严厉谴责,更是对全社会的深刻警示。让我们携手共筑法治长城,捍卫国家资源安全,让“百万富翁”的“掘金梦”止步于法治的边界,让每一寸土地、每一份矿产都能在阳光下得到合理、有序、可持续的利用,真正的完成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谐共生!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