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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细则》的通知 返 回 列 表
2024-11-12 厨柜空间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宁发改规发〔2024〕5号)精神,按照商务部等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要求,为更好促进我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分为报废更新补贴和置换更新补贴。报废更新补贴和置换更新补贴相互不得重叠享受。

  对符合《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规定,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与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5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购买燃油乘用车或新能源乘用车的,给予相应的补贴。其中,新购车辆为纳入工业与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按照购车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价格10万元(不含)以下的,补贴1.5万元,价格1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1.8万元。新购车辆为燃油乘用车,按照购车发票金额,价格10万元(不含)以下的,补贴1.2万元,价格1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1.5万元。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燃料电池三类(机动车行驶证副页有“新能源”标注,挂绿色车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7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7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登记的燃油乘用车或新能源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的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购买燃油乘用车或新能源乘用车(以下简称“新车”),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

  第三条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对象须为个人消费者。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或转让车辆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

  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一)旧车于本细则印发之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

  (三)新车应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在公安交管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新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各地市遴选确定的第三方平台,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向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申请人对其提交申报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2.填报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的开户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信息。

  3.填报报废汽车信息,需填写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填报购置新车信息,需填写购置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2.填报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的开户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信息。

  3.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相关页面照片或扫描件(须包含车辆在本细则印发之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等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票信息和车辆转让登记、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六条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报废更新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商务主管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七条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分批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市财政部门依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审核拨付的补贴信息及资金安排意见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汇总后报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第八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一同承担,自治区财政厅切块预拨至地级市,各地市与消费者据实结算。

  第九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根据2023年底各地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合理确定汽车报废更新支持资金规模;综合2023年底各地市非流动人口、地区生产总值、汽车保有量、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因素,合理确定汽车置换更新支持资金规模。

  第十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总量控制、先到先得、用完为止”的方式实施,资金使用完毕后,该政策随即终止。

  第十一条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补贴资金可调剂使用。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未使用完的国债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据实结算后按程序收回。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对各地市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做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相关补贴工作的督促指导。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统筹实施,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补贴申请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督促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补贴所需配套资金,做好资金预拨、清算工作,指导地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执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提供补贴申请审核验证所需的车辆相关信息数据,依法查处打击补贴申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落实好补贴申请审核、资金拨付执行、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第十五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细则的通知》(宁商发〔2024〕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各地市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汽车以旧换新更新具体操作的过程。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