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连云港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动精准脱贫的若干意见》(连发〔2017〕13号)及中央、省、市扶贫开发有关政策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30号)、《连云港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共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重点片区扶贫开发、经济薄弱村发展、扶贫开发户增收脱贫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是采用因素分配法,考虑各县区扶贫开发工作任务、资源条件、工作成效、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支出,按其要求办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对项目有关申报材料来形式审查。各级扶贫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的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对项目有关申报材料来实质审查。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市扶贫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抽查。
(二)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扶持重点。负责建立完整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制定和下达扶贫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牵头落实扶贫资金支持项目;对项目执行情况做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负责组织实施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日常管理,会同扶贫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检查。
县区扶贫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落实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并加强项目的实施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的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对项目实施情况做日常监督和总结验收。
(一)在同级相关扶贫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指导下,开展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承担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完整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对形成的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第八条专项资金扶持主要对象为扶贫开发市级重点片区,市级经济薄弱村,建档立卡低收入户等。根据扶持重点不同,专项资金主要有:
(一)扶贫开发片区重点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十三五”期间,共计安排市级扶贫开发片区重点项目建设补助专项经费1000万元,大多数都用在沂河淌片区基础设施、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民生事业等关键工程建设,改善片区面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市级经济薄弱村、扶持村集体经济项目补助资金。“十三五”期间,对51个市级经济薄弱村、扶持村集体经济项目补助资金30万元/村,采取“一次性确村、分年度实施、项目化管理、达标后销号”的方式来进行帮扶。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市级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探索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增强对低收入农户增收脱贫的带动能力。
(三)扶贫大病特惠保工程参保补助资金。支持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扶贫大病特惠保”商业保险,提高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水平,增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的抗风险能力。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用途:专项资金应当紧密围绕促进脱贫的目标,因地制宜地安排使用,重点支持优势产业、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方面扶贫开发项目。、
(一)支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围绕整体帮扶规划,重点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手工加工业和乡村旅游等产业;支持使用农业优良品种,使用先进实用农业产业科技。
(二)支持贫穷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包括小型电灌站、防渗渠、经济薄弱村组道路、小型农水安全配套设施等。
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因素法(考虑各县区扶贫开发工作任务、资源条件、工作成效、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将市级扶贫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区,由县区结合当地实际,自主审批项目和组织实施。
1.市扶贫办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扶贫开发工作任务,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组织县区申报。
2.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向县区扶贫主管部门提供申报材料,申报单位理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市级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
4.市扶贫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来综合评审、公示,评审结果经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意后,由市扶贫办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支出,按其要求办理。原则上由市扶贫办提出使用申请,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市级扶贫资金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在项目建成并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资金,也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具体方式由县区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四条按照苏财规〔2016〕30号有关精神,市级和省级扶贫资金统一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具体报账的层级由有关县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扶贫资金分配与工作考核、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相结合,逐步引入社会力量,发挥社会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各县区要建立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市级扶贫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由市扶贫办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市级扶贫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各县区扶贫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贫政策落实和扶贫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总结验收,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发挥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的发挥就地就近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抽查巡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按照扶贫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等部门备案。
各县区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